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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 惠城府函〔####〕###号    ### 《关于组织 ### 的函》(惠市自然资函〔####〕####号)和《 ### 工作意见的函》(惠市自然资函〔####〕###号)有关要求,拟对小金河右岸堤防应急加固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含历史统征土地)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场范围: ### 区小金口街道金鸡村、小铁村,面积约#####.###平方米(具体范围和面积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依据:#### ### 补偿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号)有关标准实施补偿。####年以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完成补偿但尚未清除的或者在####年征收后种植的青苗,一律不再补偿;但经批准同意复耕复绿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补偿认定: ### 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年执法卫片图为参考,结合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能搬迁的按搬迁价格补偿,不能搬迁的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号)标准清点补偿。####年执法卫片图上没有的建(构)筑物或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或在发布《 ### 通告》公示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对国有建设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令第###号)实施补偿,经认定合法的建(构)筑物评估价值时应扣除相关办证税费。   四、补偿要求: ### 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于 ### (联系电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 ### 在镇(街道)清点调查结果为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土地范围内违法抢建、抢种和本通告发布前不符合《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号)有关认定标准的青苗及临时性和永久性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 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 范围(小金河右岸堤防应急加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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