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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致:各投标人 ### ### 贵阳市公司####年“黔彩”终端形象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Y####WZGZ########),因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评分标准” ### 表述有误,现需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产品质量的评标内容及标准 产品质量 (##分) ### 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在满足“第三章 第二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每有一项带“?”项正偏离的得#.#分,本项满分##分。 现修改为: 产品质量 (##分) ### 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在满足“第三章 第三节 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每有一项带“●”项正偏离的得#.#分,本项满分##分。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的评标内容及标准 类似业绩 (##分) 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的类似业绩得#分,最多得##分。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或协议书)、对应的发票(每份合同提供一份发票作为合同真实性的证明),合同(或协议书)中须体现时间(以签订时的时间为准)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现修改为: 类似业绩 (##分) 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的类似业绩得#分,最多得##分。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或协议书)、对应的发票(每份合同提供一份发票作为合同真实性的证明),合同(或协议书)中须体现时间(以签订时的时间为准)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年##月##日##:##现修改为:####年##月##日##:##。 招标文件中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 代理机构: ###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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