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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法定授权,按照《 ### 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 政执法权,特此公告。
一、受委托执法范围
### 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权限
### 罚权: ### ### ### 为,依照卫生健康领域(事项)法律、法规、 ### 罚决定。
### 依法委托的卫生健康领域(事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机关
#. ### ### 为;
#.及 ### ### 为, ### ### 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并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单位
#. ### 政执法活动, ### 委托的权限;
#. ### 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依法接受委托前的人员调 ### 负责;
#. ### 政, ### 为承担相应责任;
#. ### 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 ### 门备案。
四、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单位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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