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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 ####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庐江高新区户外大屏项目采购(二次)品目 采购单位#################### ### 时间####年##月##日 ##: ### 日期####年##月##日更正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俞主任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移湖街道移湖西路##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镇晨光路##号东方水岸写字楼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庐江高新区户外大屏项目采购(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ANNHZ#####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庐江高新区户外大屏项目采购(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供应商业绩: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供货范围/ ### 分须清晰体现包含“户外 LED 显示屏”、“集中控制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或功能描述等同的表述,如“显示屏控制系统”、“内容发布管理软件”等),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清单内未有“集中控制系统”项,且根据评分办法描述:控制系统(用于显示屏状态监控、参数配置、开关机等集中管理)、信息发布系统/内容管理发布系统(用于内容的编辑、审核、编排、传输及播放管理))。以上均为大屏控制系统的综合功能描述,业绩合同要求含有“集中控制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实际为“大屏控制系统”。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 ### 无关;(四) ###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 ### 述 “控制系统(用于显示屏状态监控、参数配置、开关机等集中管理)” 及注中 “集中控制系统”,均指向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中 “四、集中控制平台”(该平台包含集中控制软件、控制服务器、后端防火墙、核心交换机等,核心功能涵盖显示屏状态监控、参数配置、开关机集中管理等); 业绩要求中 “信息发布系统 / 内容管理发布系统(用于内容的编辑、审核、编排、传输及播放管理)”,指向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中 “五、信息发布系统”(该系统包含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服务器、终端盒子等,核心功能涵盖内容编辑、审核、发布管理等)。 上述 “集中控制平台”“信息发布系统” 均为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中独立列明的采购内容,并非 “大屏控制系统” 的综合功能描述。 ### 业的业绩作为条件,亦未超出项目实际需要设置门槛,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综上,该处供应商业绩设置合理,维持不变。 四、 ### 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 管委会移湖西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地址: ### 镇晨光路##号东方水岸写字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工 电话:####-######## 附件信息: 更正公告#.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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