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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一、 项目编号:N## ########### ### 二、 项目名称:仪陇县失能老人照护楼建设工程生活电器及用品采购项目(三次)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锦绣路六段##号 被投诉人: ###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一段#号 被投诉人: ###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 四、 基本情况 ### 仪陇县失能老人照护楼建设工程生活电器及用品采购项目(三次)(N## ########### ###),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被质疑人在质疑答复中描述:#.中标人“安全响应了步进式直饮机和开水器的技术参数要求”#.“ ### 家的不同产品规格型号不能相同”#.“完全符合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 ### 为”等等的回复。如此之类的回复, ### 问。我司质疑是他的实质性响应问题,没有对型号完全一致的产品,在报价表中做出唯一性说明的违反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既定事实。 再查看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三章报价要求:“★注: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其次,根据中标人的完整报价表,第#项“步进式直饮机”和第#项“开水器”均为“ ### ”生产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完全一致。既然规格型号一致,按响应要求,就必须在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请问,中标人的报价表中有针对此条的说明吗?显然没有。这就是违反实质性的要求。难道不应该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吗? ### 有限公司能够确定提供“步进式直饮机”和“开水器”产品,确认规格型号一致。那就属于制造商长期固定的产品,而非定制。按正常逻辑思维,在同一公司产品中,不同产品,怎么可能会型号一致,这不会造成管理混乱吗。而且,“步进式直饮机”还属于#C强制性认证产品。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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