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
二、项目名称: ### ( ### 、 ### )临床试验科研管理一体化系统(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科创大道#号A#栋###-##室
被投诉人#: ### ( ### 、 ### )(下称采购人)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万象北路##号
被投诉人#: ### (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栋#层##号
相关供应商: ### ( ### )
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号新长海麓谷B-#栋车间N单元#层###、###、###号房
四、基本情况
####年#月##日, ### ### 。####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开标、评标活动,共有#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年##月##日, ### ### , ### 。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品目名称: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定义错误;#.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评审” ### 分内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履约能力” ### 分内容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评审” ### 分内容存在与本项目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招标文件“项目总体方案”评审因素的扣分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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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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