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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 ### 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 ### 核查, ### ### 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 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 ### 进行问询或说明, ### 理。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必须依法经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擅自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理。
联系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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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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