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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以洛与你单位等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 ### 浙嵊州劳人仲案(####)###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
本委认为:申请人吉尔以洛向本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 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尔以洛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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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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