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为加强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应用,进一步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效能,有效防止水土流失,现将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要求告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水土保持监测规定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 ### 监测。 ### ### 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 ### ### 监测。
二、监测成果报送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项目水土流失监测, ### 。其中,主体工程开工一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对工期#年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每年#月##日前报送上年度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第四季度报告内容可纳入监测年度报告,不再单独报送)。
三、监测成果应用
生产建设单位应用好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成果,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优化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 ### 整改,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该同时提交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依据和支撑。 ### 分项目开展监测成果质量检查, ### 置。
依法应开展监测的项目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未提交监测成果,造成水土流失的, ### 。
四、监测问题和责任追究
根据《 ### 办公厅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测滞后或中断#个月及以上、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三色评价结论或者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问题性质为严重,追责方式为通报批评;(#)对项目实施中出现较严重问题未向生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监测意见,问题性质为较重,追责方式为约谈。
根据《 ### 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号)文件要求:(一) ### 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监测单位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迟于合同#个月以上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有#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度报告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二) ### 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单位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在水土保持方案监测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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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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