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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 ### (河道采砂项目)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    ### 会信用代码:########MA#GW#W##K   地址:代县枣林镇酸刺沟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 为:    ### 分河砂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书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河道采砂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是依法成立企业;   视听资料:####年#月##日《现场照片(图片)》#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勘验笔录:####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你(单位) ###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 为之一的, ###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 ### 罚:#. ### 为。   #.罚款#万#仟整(#####.##元)。   依据《 ###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 ### 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 ### 罚意见有异议, ###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 ###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 ###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 罚款。   你(单位) ### 罚决定, ### 罚 ### 政复议, ### ### 政诉讼。 ### 政诉讼, ### ### 。    ### 政复议, ### 政诉讼, ### 罚决定的, ###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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