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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审批项目
审批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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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年修订)
### ###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令第###号)
……
三十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 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
### ###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令第###号)
……
十八、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 ### 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 ###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令第###号)
……
二十九、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 ### 情况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投标活动,根据《 ### 投标法》( ### 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 分, ###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 ### 门制订, ### ### 。
第四条 ### ### ### 投标工作, ###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 ### 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 门, ###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 投标工作。 ###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为。 ### ### 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招标投 ### 情况实施监督。
### 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 ### 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 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七条 ### 项目审批、 ### 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 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 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 范围、招标方式、 ### 门。
第八条 ### 招标的项目,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 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 ### 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 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 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 ###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 ###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 。
第十条 ### 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 ### 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 ### 门, ### 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 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 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业务, ### 人的规定。 ### 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 ### 。
第十四条 ### 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 ### 、编制招标文件。
### 资格审查的,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 , ### ### 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 的内容应当一致。 ### ### 、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 文件, ### ### 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 文件。 ### 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 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 ### 。
### 招标的项目, ### 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 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个的, ### 。
第二十条 ### 资格审查的, ### 按照 ### 审查。
第二十一条 ### ###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 ### ###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或者##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 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 ### 。
第二十四条 ### 项目划分标段的, ### 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 。
第二十五条 ### 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 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项目估算价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 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 ###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 ### 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 ### 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 招标。
### 称暂估价, ### 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 招标。
第一阶段, ### 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 文件, ### 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 的, ###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 ### 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 项目 ### 无关;
(三) ### ###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 ### ###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 标
第三十三条 ###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 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 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 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 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 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 ###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 ###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 ### 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 ### 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 ### 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 ### 为。
第四十三条 ### 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 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 ###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 提出, ###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 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 ### ### 门制定。
### ### 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 项目外, ### 招标的项目, ### 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 ### 的专家成员。
### ### 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 ### 成员。 ### ### 。
### 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 成员的确定方式、 ### 监督。 ### ### 成员。
第四十七条 ### 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 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 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 ### 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 评审。
第四十九条 ### ### 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 ### 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 ### 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 ### 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 ###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 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 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 ### 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个,并标明排序。
### 全体成员签字。 ###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
###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 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 ### 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 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 ###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日内向 ### 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第五十九条 ###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人同意, ###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 理
第六十条 ###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 ### 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 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 ### 门投诉的, ### 理。
### 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 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 ### 投诉的, ### 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 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 ### ### 投标活动。
### 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为之一的, ### ### 罚:
(一) ### ### ;
(二) ### 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 , ### 的, ### 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门责令改正, ###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 ;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 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 ### 分。
第六十五条 ### 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 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 ### 同期存款利息的, ### 门责令改正, ###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人串通投标的, ### 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投标人未中标的, ### 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为之一的, ### 为, ### ###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年内#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 ### 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四) ### 为。
### ### ### 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 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 ###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 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为之一的, ### 为, ### ###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年内#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 ###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四) ### 为。
### ### ### 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 ###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 ### ,或者确定、 ### ### 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门责令改正,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 分; ###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 评审。
### 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 为之一的, ###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 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 ### 为。
第七十二条 ### 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成员的资格, ###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 ###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门责令改正, ### 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 ### 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 人订立合同, ### 人提出附加条件, ###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 门责令改正, ### 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门责令改正, ### 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 得的, ###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 ### 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 ### 招标投标活动的, ###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理。
第七十八条 ### 投标信用制度。 ###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 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 ### 门不依法审批、 ###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 ### 分。
### ### 职责, ### ### , ### 理投诉、 ### 理决定的,对直接 ### 分。
项目审批、 ### 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 ### 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分;情节严重的, ###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 , ### ;
(二) ### ### 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 ### 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 ### ### 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 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 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 ### 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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