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区,该地块位于成都市新津县四川新津工业园区B区, ### 经纬度为东经###.#####°,北纬##.#####°,本地块总面积为###.#亩(合约#####㎡)。
### ### 出让,后经买卖双方共同商议后决定,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由于本地块历史资料缺失,主要根据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了解到, ### (生活仓储区),####年~####年, ### 在调查地块内修建#万吨/年工业氢氧化钾及配套装置项目的生活区、办公楼及仓储区;####年~####年, ### 进行生产生活,####年~####年, ### 处于停业状态,####年#月, ### ### 分、生活区、仓储机修区域库房外侧棚区、停车棚及预留未硬化空地,####年#月, ### 租用调查地块内的办公楼及仓储区,用于水泥周转仓储,####年##月, ### 租用调查地块内的办公楼。
####年#月, ### 踏勘, ### 分生产设施设备暂未拆除。 ### 的生产设施及地面硬化均已拆除, ### 转让。
此次采样检测过程中,在地块内共布设了#个土壤检测点位(地块外布设了#个对照点位)和#个地下水检测点位,共计采集了##组土壤样品和#组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
本次调查中土壤和地下水不存在污染物超标现象,土壤监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表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监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水限值。
综上,经过第一、二阶段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地块开发规划基础上,根据相关文件与导则规定,开展了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采样检测工作,初步得出调查结论: ### 有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壊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表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Ⅳ类地下水(以及地表水)限值,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下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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