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 )、 ### 门、 ### 门、 ### 、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 ### 、 ### 门:
### 投标领域信访渠道、规范受理标准、优化办理流程, ### 会监督、防范抵制恶意举报等不良风气, ### 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 ### 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现予印发, ### 。
###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 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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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
?第一条?? ### 投标领域举报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 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正、 ### ,现依据《 ### 投标法》《 ### 投标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 ### 为的举报办理适用本规程。
### 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 ### 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 ### 为的举报材料,以及同级人民政府、 ### 门、 ### 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 ### 为的举报材料。
第三条??按照《 ### 理办法》 ### 门提起投诉的事项,不属于举报,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举报人申诉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司法、行政、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 ### 理。
第五条?? ###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举报,依据省、市(州)、县(市、区) ### 政监督职责分工, ###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
第六条?? ### ### 、 ### ### 会公布通信地址、咨询举报电话、网络信访渠道等, ### 公布与举报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 ### 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 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收件时间、收件方式、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证据材料清单、是否予以受理、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四川省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要求,动态更新办理情况, ### 共享。
第八条?? ### 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 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举报材料中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举报原则应当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 门联系核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 ### 置。未提供姓名及联系方式或提供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十条?? ### 门收到举报后, ### 审查,区分情形,在##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书面决定,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 门职责范围,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并有相应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 门职责范围内的, ### 门反映。
举报内容同时包含已受理内容和未受理内容的,对已受理内容不再重复受理,对未受理内容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或出于揣度猜测、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
(二)举报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
(三)举报属于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举报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举报内容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 ### 理。
第十四条?? ### 门受理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 ### 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日,并应在原定时限截止前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举报人延期及延期理由。
同级人民政府、 ### 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转办的举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报转办单位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经批准后延长。
### 罚的, ### 。
????第十五条?? ### 门办理举报事项, ### 政执法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 ### 理:
(一) ### ### ;
(二)有权查阅、调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函询或走访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四) ### 询问,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五)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 质证;
(六)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难、争议问题, ### 评估, ### 门集体研判, ### 门参考;
(七) ### 门、跨地区的举报事项,可视需要开展联合调查。
### ### 的调查取证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六条?? ### 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风险, ### 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 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举报办理过程中,举报人要求撤回举报的, ### 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 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 ### 为的,应当不准撤回, ### 理决定;
(二)撤回举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举报办理过程终止。
第十八条?? ### 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 ### 审查, ### 理决定:
(一)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举报人不能证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的,驳回举报;
(二)举报情况属实, ### 为的,依据《 ### 投标法》《 ### 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 ### 理。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举报事项、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及时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有关方面。
第十九条?? ### 门应当建立举报签收、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全过程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年。鼓励对相关档案电子化保存。
第二十条??除开展质证等特殊情形外, ### 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举报过程中,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在办理举报过程中吃拿卡要、牟取私利,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期限。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对于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 ###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通报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 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采取《信访工作条例》 ### 为。违反规定者, ###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手段诬告陷害他人, ### 门正常工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 ### 罚法》 ### 理。
第二十四条?? ### 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 ,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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