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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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蒋才品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伤残待遇的劳动争议(沐劳人仲案〔####〕##号)一案,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 上公告送达规则》 ### 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号)第五条、第七条;《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四项裁决如下:
一、####年#月##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元;#.鉴定费###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元。以上#项费用共计######.##元,扣除申请人已领取的####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元(大写:##万零#仟#佰###元#角#分)。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 ###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 ### 。 ### 的,另一方当 ### ### 。
本公告在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联系电话:####-#######,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中桥街##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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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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