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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建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 ### 进行立案,经调查, ### 为: ####年##月##日, ###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导热油炉正在使用,排气筒有废气排放。####年##月##日, ### 会发布了于##月##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通知(德环委办〔####〕###号文件)。####年##月##日, ### 会发布了于##月##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根据要求,你公司为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应该涉气工序停产,但你公司未按照德环委办〔####〕 ### 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第#项: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 为违反了《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规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以《 ### 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 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 ### 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理:(一) ### 企业停产限产的, ###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核实,因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为确保G# ### 了施工作业活动,涉及民生需要无法实施停产,依据《 ### 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七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罚:(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的规定, ### ### 罚的决定。 ### 罚决定, ### 罚 ### 政复议, ### ### 政诉讼。 ### 政诉讼, ### ### 。 ### 政复议, ### 政诉讼, ### 罚决定的, ###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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