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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 根据《 ### 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号):“第十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 ### 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个月。”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单位“ ### 电线电缆生产项目” ### 延期。 项目名称: ### 电线电缆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辽宁东戴河新区起步区科技街西侧 原调试起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延续调试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期间,对建设项目有异议、疑问或建议的公示,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姜总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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