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自然资规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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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ZCB#合同段K##+###~K##+###段### ### 及便道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 临时使用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登高村#组共计#.####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作为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用于弃土(渣)场、施工便道及运输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如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年#月##日—####年#月##日)届满后的续期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林地区域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使用期限届满, ### 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 ### 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 ### 门, ### 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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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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