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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 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 ### 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 ###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胶州市湘江路#号#号楼商业###户。 权证或证明号:鲁(####)胶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商业。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二、变卖流程: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买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 ### 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 ### 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参与竞拍, ###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 办理交接手续。 ###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 ###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 ### 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宋法官)有意者请到实地查看,未到实地查看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本院不承担任何瑕疵保证。 五、特别提醒: #、因网络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或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或以物抵债人承担;具体费用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 ### 到实地察看,未到实地察看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本院不承担任何瑕疵保证; #、法院解除查封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 ### 门了解相关政策,不能违背当地关于限购的政策,若竞买人不按法律政策购买, ### 承担。 六、 ### 变卖成交款后, ### ### 裁定书、 ### ### 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 ### 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 ### 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 ### 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尾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 ### 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日内缴纳, ### 付款, ### ,并在变卖成交后#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 ### 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银行付款方式: ### 指定账户(户名: ### , ### : ### ### ,账号:########## ########### ##) #、变卖未成交的, ### 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本次变卖标的物(标的物名称胶州市湘江路#号#号楼商业###户)的保证金:#####元。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后悔不交纳尾款的, ### 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 ### ### 人的债务。 ### 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 拍平台将生成相应《 ###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 置。 ### 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醒: ### 第三方平台: ### 电话:####-########监督电话:####-######## 盛亿拍卖(山东) ### 电话: ########### 联系地址: ### 网址: ### “ ### ”上发布。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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