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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xml:namespace ### 关于拍卖 ### ### (第一次拍卖)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 络平台上(网址: ### : ### )进行公开拍卖, ### 如下: 拍卖标的: ### #号楼#单元####室 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成套住宅];房屋性质:市场化商品房;所在层/总层数:##/##。(详情参见《标的物调查表》及附件)。 重要提醒: ### 司法拍卖一直秉承公平、公开、公正之承诺,所有司法拍卖标的信息, ### 公开可查,无暗箱操作之可能。 ### 会上有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 ### 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 ### 为, ### 价成交, ### 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如买受人需要贷款, ### 正规渠道申请。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 ### ” ### 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 ### 为,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拍卖参考价、起拍价、保证金及加价幅度: 起拍价:######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 三、竞价时间: ### ### 上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 ### 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 ### 公布。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 ### ### ### 。 四、拍卖方式: #、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竞买人条件: ### 为能力。 ### 在地存在限购限制政策的,竞买人资格以当地限购限制政策为准。 ### 咨询限购政策。 下列机构 ### 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 ###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 ### 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 在地存在限购限制政策的,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拍卖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 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 撤销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提起诉讼。 六、委托/联合竞买参与竞买事宜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 ### 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如多人联合竞买, ### 。 网拍系统添加委托信息、联合竞买信息必须在拍卖结束前##小时完成,委托信息、联合竞买信息审核及添加亦需要时间,因此 ### 办理委托手续, ### 络服务提供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 办理交接手续。如未按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 ### 为。 七、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通知情况及优先权人参与事宜: 本次拍卖事项已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根据《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因无法获取有效联系方式未能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员(房屋租赁权人、财产按份共有人等)参与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向拍卖人申报优先购买权并提交有效证明、 ### 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申请人:新沂市润昊**********(通知书单号:#############) ### 人: ### 鸿贸*******(通知书单号:#############) 优先购买权人:无 八、网拍系统撤回拍卖必须在拍卖开始前完成,执行异议形式审查亦需要时间,因此建议对拍卖标 ### 提出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九、拍卖财产瑕疵:以实物现状为准, ### 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位置地图系京东自动生成,可能存在与标的物实际地址不一致情形,竞买人务必实地看样后参与竞买,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十、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 ### ” ### 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 ### ### 统一安排)。联系电话: ########### 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有意看样者请于开拍前与拍辅机构联系统一安排。 特别提示: ### 负责并承担责任, ### 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 ### 及办理权证、 ### 门了解、核实。 十一、 ### 理户口问题, ### ### 是否存在户口及可能存在的户口迁出问题。本院不承诺学区房资格问题, ### ### 。 十二、保证金及拍卖余款的缴纳 竞买人应通过本拍品京东拍卖界面缴纳拍卖保证金参与竞买,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竞买人参与竞买后,京东系统将自动冻结报名交纳的保证金。拍卖成交的, ### 指定账户。其他竞买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 ### 指定账户,缴纳方式如下: #、 ### 账户: ### 指定账户(户名: ### , ### : ### ,账号[###################]),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中注明买受人姓名及拍品名称。 #、通过京东订单支付: ### 订单页面会有一个待付款订单,有效期为#天,用户最长应在竞拍成功后#日内完成操作( ### 约定的尾款支付期限),超过#天的该笔订单将关闭导致无法支付,通过京东生成订单缴纳尾款后, ### 对应账户,并附带 ### 进行对账。 十三、拍卖成交后, ### ### 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四、标的物的交接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缴纳尾款后联系拍辅机构“ ### ”公司本人凭付款凭证原件、 ### ( ### 进上四楼)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 办理委托手续的买 ### 签署成交确认书。 ### 在地存在限购限制政策的房产,买受人 ### 需材料, ### ### 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 ### 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四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 提交( ### 在地无限购政策则无须提交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 ### 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经审核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本院不予准许。 ###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 ### ### 房产交接。 ### 房产交接,买受人应提交延期提取的书面申请。 ### 房产交接也不提交延期申请的, ### 有权, ### ### 理,已支付的成交款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 分, ### ### 理,与拍卖人无关。 标的物如为带租拍卖, ### 交付,执行裁定书送达时即视为已交付买受人, ### 理租赁事宜。 十五、 ### 涉的一切税、 ### 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由买方承担的契税、 ### 缴纳, ### 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 缴纳垫付, ### 拍 ### 进行代垫费用结算, ### 税费, ### 代垫费用结算。如因不可抗因素需延长上述办理期限的, ### 提交书面说明。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有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排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 ### 人承担, ### 产生的上述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查询, ### 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手续。(适用相应主体承担) 特别提示:商业房地产、工业房地产等房地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可能过高, ### 门,如因买受人无力承担税费而导致拍卖无效,买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 ### ### 人的债务。 ### 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 ### 分。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七、 ### 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次拍卖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本院已授权委托“ ### ”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 ### ### 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 发布的拍卖须知。 ### 人: ### 本院监督举报电话:####-########( ### )。 ### 电话: ########### ( ### ### )####-########薄法官 ### :###-####### ###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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