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 《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 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 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 ### 人。 ### 无法通知,本院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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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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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拍卖公告
### 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的除外) ### 络平台(网址 ###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 ,可正常开机,裸机,无配件。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特别注意事项:
本次拍卖以标的物实物现状为准, ### 拍卖,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次拍卖标的不提供充电设备、耳机、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等相关资料。
### 勘查,并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 ### 准确判断,竞买人一旦做出拍卖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标的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 承担竞买成功后相应的法律后果;
买受人需在拍卖成交十日内交清拍卖尾款,否则将视为悔拍。 ### 交付, ### 进行邮寄。 ### ### 通知。如需邮寄,买受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 ### ) ### 络平台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默认为邮寄地址,若因地址有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寄件被退回,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邮寄地址如需更改, ### 联系确认更改, ### 由买受人承担。
### 。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该标的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二、竞买人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 ### 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 ### 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 ### 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 办理交接手续。 ###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 ### ### 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 ### 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法定休假日除外) ### 。 ### ### 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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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 ### 联系。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于 ### 指定账户, ### ### 上支付, ### (#、户名: ### 案件纠纷款; ### : ### ### ;账号:###################;#、 ### 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 ),拍卖未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依照《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拍标的物后, ### 拍平台将生成相应《 ###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 ### ### 置的唯一平台, ### ### 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提醒: ### 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 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 ### 。
### 咨询人:石惠玲
### 咨询电话:####-#######
### : ### 、###########、 ###########
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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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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