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中标详情

登录 | 注册
发邮件 收藏

公告内容

公示栏 ### 《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 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 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特别提醒: ### 中写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 ### ### 为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拍卖公告 ### 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的除外) ### ### 络平台(网址: ### ;户名: ###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 希尔安大道####号#幢##-# 根据评估报告记载:本次拍卖标 ### 希尔安大道####号#幢##-#,用途:住宅用地/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权属证号:###房权证####字第######号。 ### 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 门登记为准。拍卖标的物已查封,有抵押。其他情况请见附件评估报告。 注:#、水、电、气费欠费情况无法查询,截止####年#月共欠物业费###.##元( ### 门实际核算为准), ### 承担,不包括在最终拍卖成交价中。(勘验人员仅就水、电、气、 ### 了调查, ### 门了解)。 #、重庆来拍勘验人员####年##月##日实地勘验,拍卖房屋现出租,现次承租人居住;第一承租人租期至####年#月##日详见附件租赁合同,租金已付清;第一承租人转租给次承租人,租期至####年##月##日详见附件租赁合同,租金已付清。 ### 了解。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交付,不含室内动产。 ### 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责任承担范围内, ### 了解。 评估价:##.##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 ### 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 安排联系电话:###-#######或登录www.laipaiya.com自助预约,或关注“来拍法服”微信公众号完成自助预约)。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 ### 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标 ### 解决。 六、 ### 办理, ### 涉及的税费( ### 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 ### 分。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 ### ### 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 ### 人、 ### 人。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 ### 联系。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 指定账户, ### 指定账户(开户单位: ### ; ### : ### ;账号:# ########### ########)。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 。网址: ### 。 十二、依照法释〔####〕##号《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拍标的物后, ### 拍平台将生成相应《 ###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 ### 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 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 ### 。 ### : ### ###-####### ### 电话:###-########(蓝法官) ### 监督电话:###-######## ### 联系地址: ### 白龙大道法建路###号 ### ### 监督电话:###-######## ### 督察室监督电话:###-######## ### 电话:###-###-####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查看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