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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对股东未执行到的补缴出资款拍卖转让
拍卖转让 湖南省 2025-08-14


公告内容
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 ### ,网址: ###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
(一)标的详情
#、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公司”) ### 到的补缴出资款人民币##,###,###.##元,详见下表:
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应收款债权明细
序号
应收单位
(股东)
补缴出资款
金额(元)
诉讼/执行案号
(民事判决书)
备注
#
### (持股##%)
####万
(####)湘####民初####号
自判决书生效以来, ### 到#####.##元, ### 到的补缴出资款为人民币########.##元, ### 到的补缴出资款为本次拍卖的应收债权金额。
#
方培义
(持股##%)
####万
(####)湘####民初####号
#
黄萍
(持股#%)
###万
(####)湘####民初####号
(####)湘##民终####号
#
王旅律
(持股#%)
###万
(####)湘####民初####号
(####)湘##民终####号
#、标的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
竞价标的如若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活动开始#个工作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活动前#日内与管理人联系,联系方式:李律师:###-####-####。
(二)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
上述债权(整体打包)拍卖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数倍。
(三)标的其他说明及重要提示(请竞拍人重点关注)
#、本次竞价标的拍卖依据:(####)湘##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 ### 所享有的权益为准,如中光公司的权益无法收回,或存在瑕疵、缺陷或附随义务等,买受人将同样受到该不利事实、瑕疵、缺陷或附随义务等的约束。上述存在的或尚未发现的不利事实、瑕疵、缺陷或附随义务等, ### 风险及损失。
#、 ### 置的债权以现状为准,可能存在产生时间普遍过长、超过诉讼时效、材料缺失、债务人身份不准确或不明确、无法联系等情形。管理人对拍卖标的的可转让性、权利瑕疵、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及权利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关联性以及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回收的可能性等均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 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 ### 承担竞得该等拍卖标的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标的物可能存在其它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诸如本公告列举但可能并未穷尽的涉及到标的物的各种瑕疵情况、各种缺陷或者其他的各种不利情况和负担、不利影响等。竞买人务必于竞买前亲自对该竞买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 ### 有各项瑕疵和风险)进行深入而全面地调查了解且在确定能够承受已知或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风险后再作决定,包括亲自向相关债务人交涉等以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或聘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竞买人一旦完成报名手续,即表明对该标的物的现状(含风险)已作全面了解、 ### 风险及责任。
#、 ### 中予以了披露, ### 作的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图片、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确认判断、担保、承诺。 ### 作的情况说明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保证。 ### 调查、了解、核实。法院、管理人和拍卖平台不承担对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未知的瑕疵及缺陷、风险的任何责任。
除竞买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法律状态等)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市场价格的波动、 ### 调查核实、充分考虑、谨慎选择,并承担一切投资风险。
#、 ### 置与交付。竞买人一旦报名出价且成交的,则表示竞买人完全了解标的物现状并无条件认可成交时点及交付时点的标的物现状,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上的一切不利后果。
#、竞买人不得以买受后标的物实际状态、实际收回债权数额与竞买成交结果或审定结果有较大或巨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成立、未生效、无效、不准确, ### 无法收回等),而对拍卖成交结果、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提出异议,亦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拍卖的理由。
#、本次拍卖系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之规定, ###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 ### 置方案》, ### 分中光公司财产,不同于司法拍卖。 ### 、 ### 有手续的最终解释权在管理人。
#、 ### 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详情》等竞买文件(以下简称“竞买文件”) ### 络竞价平台公开展示,竞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遵照,自行调查标的物信息(如权属状态、法律状态、证据情况、回收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 ### 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 ### 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拍卖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对竞买文件的条款存在任何异议。
(四)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请竞拍人重点关注)
#、本次拍卖标的为破产企业不良资产,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以及一切潜在、未知、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风险,均将导致标的债权在是否依法成立、有效、准确、明确、存在、唯一、可转让、可主张、可追回以及转让效力、追回成本、诚信诉讼、产生损失等事项上存在极大困难、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的风险,亦可能产生其他费用, ### 理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标的债权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且管理人对此不作任何承诺、不予保证,无需退还、赔偿或支付任何款项,亦无需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由于管理人获取相关资料和债务人信息的有限性,无法对债权的清收可能性及具体数额作出估算。 ### 评估标的债权是否具备可让与性等符合债权转让要求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是否完整、明确、具有唯一性等,以及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途径可能实际收回的债权数额。 ### ### 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竞买标的物、向相关方了解、调查、 ### 确认标的物权利现状、权利凭证持有情况、债务人情况、债权是否合法有效成立、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准确、 ### 分收回、转让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以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或聘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并承担本次竞拍活动的一切风险。
二、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及方式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作日、 ### 。联系人:李律师:###-####-####。
(二)因本次拍卖标的物为无形资产,故不安排看样, ### 登录“ ### (网址:[ ### ])”查询相应文书资料, ### 或联系了解详情。
重要提醒:为避免拍卖成交后出现无法解决的情况,提请竞买人注意并在拍卖前详细了解标的债权的现状,并务必亲自调查确认后再参加竞拍。无论竞买人是否看样、调查或以何种方式看样、调查,一旦参与竞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确认并接受本标的物现状(含一切已知及未知的显性、隐性瑕疵、缺陷、风险等),并自愿参与竞买、自行承担本次竞买活动的一切不利后果, ### 为。
三、竞买人条件
(一) ### 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 为能力, ### 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 ### 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个工作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委托代理人竞买的材料,经管理人确认后方可参加。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 办理交付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 ### 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两人或以上联名竞买的,可委托联名竞买人中的一人或其他人代为竞买。所有联名竞买人与委托代理人 ### 提交联名竞买委托竞买手续。如未办理联名竞买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 ### 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符合前述要求的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竞买保证金并经确认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 调查确认自己的购买资格及相关规定、政策等,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 ### 后果,不得悔拍。如管理人认为应当撤销成交结果的或者竞买人悔拍的, ### 为无效,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管理人将重新拍卖, ### 理。
四、拍卖方式
(一)竞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管理人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二)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三)本次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
五、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一)竞拍前,竞买人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按京东拍卖平台服务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即买受人) ### 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二)网拍平台自动生成《拍卖成交确认书》,即视为拍卖成交。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日起七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并备注“中光公司应收债权尾款”。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管理人指定账户
户名: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
账号:##### ##### ##### ####
(三)拍卖成交后, ### 拍卖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管理人有权撤销本次交易,原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 财产,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等损失, ### 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管理人可依法向悔拍人追索。
六、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一)本次拍卖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价;本次拍卖成交价不包含拍卖交易时(竞买、交割、转让、过户等)双方的一切税、费、金等; ### 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由买受人承担。标的债权在后续催收过程中与应收对象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 调查、判断、承担。 ### 门咨询、确认、核定。 ### 涉及的转让费、管理费等以及相关未了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承担费用后不得据此主张拍卖无效或向管理人、拍卖服务机构索偿。
(二)拍卖成交后的一切程序、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转让手续、债务人通知手续、过户登记、调查取证、清收追回等, ### 负责办理。因任何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或无法及时开展前述程序或办理手续、无法实际追回、 ### 后果及一切费用, ### 承担。管理人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任何责任。
(三)特别提示:买受人应根据京东拍卖平台的要求,另行向平台支付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系统成交价的#.#%,具体支付的费用以页面展示为准。如发生成交后竞拍不买、成交不卖的情况(由于京东拍卖平台原因导致的除外),买受人仍负有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义务。
(四)竞买人在竞投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技术服务费等, ### 产生的标的移交、转让等、 ### ### 引发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价, ### 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要求撤销拍卖结果、退回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及平台技术服务费等。
七、拍品交付
(一) ### 拍卖成交款后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 ### 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二)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移交由管理人确认应当移交的材料凭证的原件(若有)或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具体由管理人视情况移交,材料及凭证等并不完整,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 完拍品交付义务, ### 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责任等)。管理人可以视情况选择给予买受人必要的协助,但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管理人有权选择完全不协助,竞买人应于报名参拍前慎重考虑。
(三)除本条前述第(二)款所述材料外,管理人不负有其他材料( ### 裁定书、 ### 通知书等)的提供义务, ### 负责。
(四)拍卖成交后, ### 理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买受人 ### 处理,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自网拍平台自动生成《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标的物(含权利凭证等)产生瑕疵、缺陷、 ### ### 承担。 ### 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其他
(一)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文件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 ### 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与管理人有权在竞价开始前、竞价过程中,中止竞价或撤回竞价,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 ### 络平台的联系电话畅通以及送达地址准确,以便于拍卖成交后手续的办理。上述联系方式视为竞买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如需更改,竞买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前与管理人联系确认更改。竞买人应承担可归责于无法联 ### 产生的必要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五) ### , ### 拍的竞拍流程指引。
个人参拍流程: ### 。
企业参拍流程: ### 。
(六)竞买人在竞买前应认真了解本次拍卖的竞买规则、竞买风险和京东拍卖平台的出价规则,每一次出价均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因不 ### 承担。
(七) ### 、竞买须知、标的物详情等竞买文件。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 ### 。
(八) ### ,要求债权明细表 ### ### (包括拍卖成交后的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
(九) ### 为,可如实举报。
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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