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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 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 ### ### 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 , ### 址: ###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然翡翠(A货)吊坠一组,重量约##.##g。
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加幅度:#元及其整数倍。
特别提醒:
#、拍品有专业库管,均需邮寄,邮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存放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三路##号)。
#、 ### 看样及邮寄联系库管人员,联系方式: ########### 。
#、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款后,自行联系库管人员办理交接事宜。
#、关于标的的名称、规格、品种、质地、种类、 ### 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法院对标的品质、真伪和能否正常使用等不予保证,不提供与标的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 为。
二、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 拍辅助服务机构—— ### ### 报名、竞拍、缴款、看样、 ### , ### 统一安排。 ### 发布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节假日休息),联系电话:####—#######/ ########### ,微信号:“ ### ”了解详细情况。特别提示:公告中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 ### 门了解、核实。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
(#)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适用线上报名,在拍卖平台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
(#)竞价规则: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 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四、实物状况及权利负担
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实地看样,因拍摄光线等问题,图片与实物存在色差,本公告内披露的规格参数、图片等相关信息等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 无法查知,具体以标的实物及实际为准, ### 承担不看样的法律后果。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五、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 ### 提出书面异议。
六、 ### 络司法拍卖事项,因本案相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联系方式或经联系无法联系上的)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日则视为已经通知本次拍卖事项。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 ###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 确认资格和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可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品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品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品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八、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 ### 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相应主体应承担的税费最终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 咨询税务机关。
九、 ### 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 指定账户。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将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 指定账户。
户名: ### 执行款专户
### : ### ###
账号:##### ########### ###
行号:############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 。 ### ### 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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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照《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拍标的物后, ### 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 ###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如果本次拍卖流拍, ### ### 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以本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 ### 提交书面申请, ### 。如逾期不申请以物抵债,则视为自动放弃抵偿权利。
十四、 ### 和《拍卖须知》有关拍卖(变卖)法律规则;竞买特别提示、标的物概述请查看《标的基本情况表》。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
咨询电话 :####—#######/ ###########
联系人:荣先生
联系地址: ### 二楼
承办法官电话:####—#######(李法官)
联系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红海滩大街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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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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