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日常化管理,根据《 ### 动实施方案(####-####年)》和《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探索实施新的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方法。为科学全面评价省重点实验室的创新性、成长性与贡献度,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 指省重点实验室是指优化重组后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包括合作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共建方。
第二条积分制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科学全面的指标设置,选取相对成熟、数据可得、佐证清晰的客观性指标开展评价。
第二章指标及权重
第三条建立突出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共涵盖#类一级指标、##个二级指标(见附件#)。
第四条第一类指标是研究水平与贡献,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对学科领域的贡献度;第二类指标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 ### 会效益,具体包括了成果转化(非医疗卫生类)、成果转化(医疗卫生类)#个可选指标; ### #建设与人才培养, ### 的结构合理性、整体实力及培养机制的有效性;第四类指标是对外开放与学术交流,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的国际视野、合作与交流能力; ### 管理, ### 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六类指标是导向性指标,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在特定领域或方向上的顶尖实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在指标权重设置上,以突出对省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评价为核心, ### 会发展为导向,确定了具体指标权重赋值。
第六条积分制绩 ### 调整,持续优化。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 取得的业绩成果,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依托单位、 ### 门、省科技厅依次审核。通过审核的业绩,依据积分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计入省重点实验室的积分制绩效总分。
### “三年递减、六年清零”的动态滚动更新管理机制。除人才指标外,其他业绩取得当年和次年,其计分权重为###%,取得第三年递减为##%,取得第四年递减为##%,取得第五年递减为##%,取得第六年及以后不计分。
第九条人才指标根据实际人员调整情况,每年重新核算相关得分。对于实验室主任变更以及其他人员调整等未及时报告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分。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总分采取两种方式,即以实验室个体为对象(牵头方、共建方分别单独计算)计分和以实验室整体(牵头方、共建方合并为整体)为对象计分。其中,在以实验室整体为对象计分中,省重点实验室涉及#方共建的, ### 取得积分##%、##%的比例合并计算;涉及#方共建的,按##%、##%、##%的比例合并计算。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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