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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特别提示: #、 ### 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委托的法律含义,办妥委托手续, ### 确认。 #、 ### 、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资料,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以申请看样。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 ### 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标。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 ### ### 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 参与竞拍。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所有拍卖过程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 ### 联系。 ### 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 ### ### 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商品名为“华为手机p##”一部。 市场价:###元 起拍价:###元 保证金:##元 增价幅度:#元 瑕疵说明: #、拍卖参考价为线下评估的价格; #、本标的物为裸机,屏幕转轴松动,有锁屏密码、华为账户已锁死无法退出,内存不详,无其他相关配件,未经专业机构评测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不详。 #、本标的物为电子通信产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品现状拍卖、现状交接。 ### 了解拍品状况,竞买成 ### 提货,本院不支持邮寄。 二、竞买人条件: ### 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门规定有购买资格)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拍卖平台账户,可委托代理人( ### 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 ###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 ### 联系。 四、咨询时间:开拍前#天(工作时间) ### ; ### 看样。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 ### ### 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 ### ### 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八、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九、法院对标的价值不做担保, ### 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未咨询、现场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认可,责任自负。 十、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 办理交接手续。 ###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 ###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 ### 为。 十一、 ### 拍卖价款后, ### ### 裁定书、 ### ### 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 办理, ### 需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 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六日、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 ### 指定账户,拍卖 ### 指定账户 户名: ### ### : ### 账号: ########### #########-##### 并于##个工 ### 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 裁定书。( ### 到账时间为准,所以建议买受人提前#个工作日完成余款支付,以免延误缴纳期限)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请竞买人务必提前#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 ### ### 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 承担, ### ### 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依照《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 ### 拍标的物后, ### ### 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五、申请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纳保证金。 ### 分交纳。 ### 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 李法官(工作时间联系)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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