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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拍卖转让
拍卖转让 江西省 2025-06-06


公告内容
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 务会议通过 ####年#月##日
### 令第##号公布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 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 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 称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 ### 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第三条 ### 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推动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 ### ### 审议的政策措施,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 ### 理、督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四)承担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五)指导、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 ### 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
第六条 ### 门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普法宣传,推动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 门应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数据统计和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过程中, ### 门应当配合做好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一节 ### 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第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 ### 业、领域、 ### 准入审批程序的内容:
(一) ### ### 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 ### 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或者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认证等方式,要求经营主体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 ### 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 ### 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
(四) ### 禁入措施,或者限制经营主体资质、所有制形式、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 ### 准入许可管理措施;
(五) ### 准入管理措施;
(六) ### ### 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一)没有法律、 ### 批准, ### 政许可事项;
(二)未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政府特许经营者;
(三)违法约定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特许经营期限;
(四)其他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
(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 ### 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四)通过实施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五)其他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一)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
(二) ### 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 ### 准入、退出条件;
(三)在经营者注销、破产、 ### 退出障碍;
(四)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第二节 关于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 ### ,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的内容:
(一)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更多的检验频次等歧视性措施,或者要求重复检验、重复认证;
(二)通过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 ### 或者本地商品、要素对外输出;
(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妨碍经营者变更注册地址、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对经营者在本地经营年限提出要求;
(四)其他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 ### ,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
(一)强制、拒绝或者阻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产值、税收,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模式、 ### 不合理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其他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一)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 ### 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
(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 ### 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五)根据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评审标准;
(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 ### 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七)其他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第十六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内容:
(一)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二)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 ### 歧视性的价格;
(三)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 ### 歧视性的补贴政策;
(四)其他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内容。
第十七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内容:
(一)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规定歧视性的资质、标准等要求;
(二)对外地经营者实施歧视性的监管执法标准,增加执法检查项目或者提高执法检查频次等;
(三)在投资经营规模、方式和税费水平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规定歧视性要求;
(四)其他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内容。
第三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 ### 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一)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
(二)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三) ### 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四)其他没有法律、 ### 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 ### 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二) ### 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四)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 ### 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五)其他没有法律、 ### 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第二十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 ### 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减免、 ###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 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没有法律、 ### 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第四节 ### 为的审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 ### 为, ### 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
(一)以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强制、 ### 为;
(二)通过组织签订协议、备忘录等方式, ### 为;
(三) ### 调节价的商品、要素,违法公开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公开披露拟定价格、成本、生产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和终端客户信息等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四) ### 为, ### 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 为的内容:
(一) ### 政府指导价的商品、 ### 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二)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要素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三) ###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四)其他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 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 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的内容:
(一) ### 调节价的商品、要素制定建议价,影响公平竞争;
(二)通过违法干预手续费、保费、 ### 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影响公平竞争;
(三) ### 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的内容。
第五节 关于审查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 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 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 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 ### 批准的其他情形。
### 称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是指政策措施对实现有关政策目的确有必要,且对照审查标准评估竞争效果后,对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范围最小、程度最轻的方案。
### ### 需的最短期限,终止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条件满足后,有关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开展。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 会公众利益的, ### 、 ### 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 ### 。
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 ### 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 称利害关系人, ### 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 ### 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后,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
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起草单位还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三)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四)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 ### 审议的政策措施, ### 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称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 ### 门起草的政策措施。
### ### 审议的政策措施,包括提请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等。
第三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草案前, ### 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策措施草案;
(二)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单位提供的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起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按照条例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 ### 门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 ### 理。
第三十二条 ### 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十三条 ### 门应当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第三十五条 ### 门、起草单位可以根据职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实施后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等开展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六条 ### 门和单位、个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 ### 门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 门认为有必要的, ### ### 门职责范围的举报。
### 门收到反映法律、行政法规、 ### 公平竞争的, ### 理。收到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 ### 理。
第三十八条 ### 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举报材料是否属于反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形,以及举报材料是否完整、明确。
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的, ### 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举报人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 门不予核查。
### 门应当 ### 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 ###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第三十九条 ### 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
### , ### 业、领域实施。对发现或 ### 业、领域, ### 门应当开展重点抽查。
### 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起草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 ### ### ### 门负责。
### ### 门报告抽查情况, ### 会公开抽查结果。
第四十条 ### 理、抽查等方式发现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 ### 门应当组织开展核查。核查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条例规定的, ### ### 整改。
### ### 垂直管理的单位派出机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 ### ### ### 门核查。
第四十一条 ### 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 ###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
第四十二条 起草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门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 约谈,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 门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
第四十三条 ### ### 业、领域、区域性问题或者风险的, ### ### 整改和预防。
第四十四条 ### 门在公 ### 政权力排除、 ### 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 ### 理。
第四十五条 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 ### 分的建议: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
(二)拒绝、 ### 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监督工作的;
(三)对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发现问题, ### 门约谈后仍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 称特定经营者,是指 ### 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 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务权力和职责的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专业技术机构、 ### 政机关组织。
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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