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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天颐路北侧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
### 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 ### ### 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 , ### 址: ###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 ### 区天颐路(原王子路)中段北侧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具体如下:
#、土地使用权【证号:驻市国用(####)####号】,面积#####.##平方米,用途:慈善用地,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出让年限##年,终止日期####年。
#、老年公寓楼#号,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共##层(地上##层,地下#层),其中:-#层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每层建筑面积####.##平方米,跃层上层(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房,共两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简易房,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彩板房,共两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彩板房,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道路,共###平方米。
注: ### 自行勘查,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拍卖开始前(节假日除外) ###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不晚于拍卖开始前五日可以看样, ### 联系(咨询电话附后)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院对标的物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 ### 勘验并承担相关后果,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 ### 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 ### 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本拍品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 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拍, ### 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本院只配合适格的竞买人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 ### 拍卖价款后, ### ### 裁定书、 ### 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办理过户时依法应当由标的物原产权人( ### 人,下同) ### 垫付后, ### 申请退还已垫付的税费。 ### 退还已垫付的税费,需要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 ### 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 ### 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关的过户税费, ###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 ### 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 ### 分税费。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 ### 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 ### 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后才能参与竞买;未经确认,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十、 ### 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 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 指定账户, ### ### 上支付, ### :
#、银行付款方式: ### 账户
(户名: ### , ### : ### ,账号:###################)
#、 ### 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 ###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 ### 和大额支付渠道,具体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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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 ### 。
### 电话:####-#######(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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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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