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中标详情

登录 | 注册
发邮件 收藏

公告内容

### ### ### 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 ### ### 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 , ### 址: ###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车牌号:云NHM###,车辆:福特锐界 #### CAF####A##福特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SHFCAC#GH######,发动机号:CA#####,发动机型号:CAF###WQ#,品牌:福特,车系:锐界,年款:####年,车型:CAF####A## 排量:####ml/###kw 注册日期:####-##-## 行驶里程(㎞):#####.# (注:以现状为准)。 ### 拍卖,不包含车牌号, ### 解释为准。 郑重声明: ### ### 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 参加与竞拍。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拍卖,所有拍卖过程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不向竞买人收取拍卖费用,请竞买人注意,谨慎自身利益受损。本院已委托“永正法服” ### 及看样服务。 ### 授权机构“永正法服”。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物无车辆钥匙, ### 拍卖。 标的物情况: ### 理的情况, ### 门了解核实。 ### 办理,拍卖成交后,如因不符合落户地排放标准等过户规定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的, ### 承担,法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门相关过户规定。及其可能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等一切拖欠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 查询,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详情请问询,本院不作保证, ### 承担,具体事宜以现状为准。)。 展示图片情况仅供参考。 起拍价:#####.##元,保证金:#千元,增价幅度:###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至竞拍开始前(节假日休息) ### , ### 联系。咨询联系方式:###-####-###、 ########### 有意者请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使用年限、 ### 门的规定办理, ### 门核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竞买前请仔细考虑,本院不承担瑕疵保证。 六、 ### 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相应主体承担。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 ### 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 ### 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 ### 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 指定账户。 十、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前缴纳, ### 付款支付, ### : #、银行付款方式: ### 指定账户 户名: ### , ### : ### ,联行号:############,账号:##### ########### ###,超过####年#月#日付款的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时请注明:云NHM###福特锐界汽车拍卖余款, ### ### 处;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并在缴款后#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 ### 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 ### 和大额支付渠道,具体可查看: ### 十三、依照法释〔####〕##号《 ###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拍标的物后, ### 拍平台将生成相应《 ###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 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 )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 ### 咨询人: ### 咨询电话: ########### 施女士 ### 电话:####-#######、####### ### :###-###-#### 联系地址:云南省 ### ### ### 网址: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查看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