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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肃陇羲中医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拍卖拍卖转让
拍卖转让 甘肃省 2025-08-23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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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将于####年#月#日##时至#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处置单位: ### 管理人,监督单位: ### ) ### 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依据
####年#月##日, ### 作出(####)甘 ####破申#号民事裁定书, ### ( ###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年#月##日作出(####)甘####破#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建纬(兰州) ### ### 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 ### 作出的(####)甘####破#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 ###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决定依 ### 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
####年#月##日, ### 发布了《 ### ### 》。公告期内,共有一家意向买受人(优先权人)向管理人报名, ### 要求向管理人账户缴纳了保证金,对本次变价财产报价##,###,###元(含税价)。为进一步推进破产清算程序, ### 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以意向买受人报价 ### 的土地使用权、 ### 公开拍卖。
二、拍卖标的
本次 ### 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
#.土地使用权
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路东侧;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供暖、通气),宗地红线内一平(场地平整);
土地使用期限:####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土地四至:东临汪家门路,西临东环路,南临旺园路,北临一方药业;
权利人: ### , ### 有;不动产权证书号:甘(####)陇西县不动产权第#######号。
特别提示:该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甘(####)陇西县不动产证明第#######号,抵押权登记时间为####年#月#日。
#.在建工程
### 路东侧;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平方米,原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原药材仓库、中药材仓库),其他:###.##平方米(彩钢房#-#、物流通道)〕;
建筑结构:框架、钢框架、钢结构;建筑用途:工业(综合楼、车间、仓库、传达室、控制室等);设备设施:供水:暗装;供电:暗装;消防:消防栓;电梯:无;
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均为毛坯; ### 及平面布置为开间;建筑功能为生产性建筑;外观设计合理;新旧程度:较新;
序号
坐落
建筑结构
房屋用途
总层数
建筑面积(㎡)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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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东侧
框架
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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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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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框架
药品提取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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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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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框架
药品口服液颗粒剂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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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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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框架
保健品口服液颗粒剂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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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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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框架
综合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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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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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交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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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物流传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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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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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危品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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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抗爆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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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框架
动力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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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人流传达室(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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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彩钢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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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见规划许可相关资料
##
钢
彩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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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框架
物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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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彩钢房 #
#
###
##
钢
彩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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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原药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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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钢
中药材仓库
#
####
合计
#####.##
特别提示:该在建工程存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及抵押权人。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元。
三、拍卖起拍价
本次拍卖起拍价为##,###,###(起拍价包括交易过程中出卖人依法承担的税费)。其中:
#.土地使用权##,###,###.##元
#.在建工程#,###,###.##元
四、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佰###万#仟元整),增价幅度:###,###元及其整数倍数。
五、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咨询: ### ,有意者可通过电话方式与王律师 ########### 联系。
看样: ### 看样,或与管理人沟通具体看样方式。
六、拍卖方式
(一)本次拍卖采用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与起拍价一致。优先权人(意向买受人)需在报名阶段同步参与竞拍,具体规则如下:
#.竞价期内有有效出价的情形
若竞价期满时存在不低于起拍价(即保留价)的有效出价, ### 同等价位跟进报价。
若优先权人完成同等价位跟拍,则在同等出价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优先权人未跟拍报价,则自动丧失优先权,管理人将与最高出价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竞价期内无有效出价的情形
若竞价期内无竞买人出价,则意向买受人的报名出价自动视为最高有效出价, ### 核查后,依法确定其买受人资格。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七、保证金与余款交纳
第一次出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 ### 分成交款,由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结算给管理人指定账户;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成交后,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时起#日内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 管理人, ### : ### ,账号:##################),注明“ ### 破产财产拍卖成交款”。逾期支付的视为买受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移交与过户
#. ### 有成交款后#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上海市建纬(兰州) ### (地址: ### #号楼####室)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卖成交价款之日, ### 有权由买受人享有, ### 有权移交买受人, ### 的责任和风险。
#.竞价成交后, ### 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无特殊情况, ### ### 通知书。本次交易及过户产生的应缴纳的税、费依法负担。管理人、上拍机构不承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 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而定。
九、特别提示
#.破产财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 有各项瑕疵风险,并在认真调查了解且确认能够承受已知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后,再作出是否参与竞买的决定。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实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 ### 为能力。竞买人也可根据《竞买公告》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 ### 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
#. ### 涉标的物的实际品质、 ### 实物及实际状况为准。买受人不得以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质量等为由,拒绝受领交付。
#. ### 涉标的物已知的标的物属性、抵押、查封、担保、侵权等情况已经公示,买受人需承担标的物存在的其他权利瑕疵风险,如果标的物本身存在他人主张权属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标 ### 所有, ### 为无法顺利完成的, ### 价款的本金(价款包含保证金), ### 络竞价平台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 ### 办理,相关税费依法负担。对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程序, ### 门询问了解,法院和管理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敬请竞买人对此审慎审查。
#.竞买人竞价前应向工商、税务、外管、 ### 门,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 ### 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买受人在拍卖前应实地查看, ### 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及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如有不清楚或有疑问,请亲自实地查看,未实地查看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管理人、 ### 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对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三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十一、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二、本次拍卖存在优先权人。
十三、本次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 。
十四、 ### ### 置, ### ### 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 ### 拍平台系统自身设定等原因,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将生成相应《 ###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本次拍卖中, ### 收取的拍卖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十五、 ### 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等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 ### 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 ### 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管理人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十六、 ### 、须知、标的详情。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 ### 。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发布的拍卖须知。
监督电话: ### ###########
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王律师(联系电话: ########### ) ### :###-###-####
###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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