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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分####-##-###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地址: ### 镇北孙各庄村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 地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育才路#号 被投诉人#: ### 地址: ### ### #号写字楼####-#室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 小区#号楼#单元####室 五、基本情况 ### ### 对“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分####-##-###,采购单位: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作出的质疑答复, ### 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 ### ### 为。投诉请求:#.通知采购人暂停项目履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 罚。相关供应商答复称: ### 提供的“电视机”为节能产品,投标材料真实有效, ### 说的虚假材料中标。 ### 提供的“观摩椅”,制造商为“ ### ”,该公司是更名为“ ### ”,并未注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皆为真实。经审查查明: #. ### 教学显示终端认证证书,经核实其功能覆盖本次采购的互动电视需求,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对产品性能的要求, ### 分材料虽存在表述不严谨,但未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情形。#.####年#月##日, ### 询问,被投诉人确认, ### 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 ###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数据。因####年后未与该制造商开展新合作,未及时核查其经营状态变化,故未发现其已决议解散。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询问笔录、信用中国查询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 ####年前的财务数据作为声明依据,系因该单位未与制造商对接核实其最新经营状态,导致声明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审慎核查义务,构成提供不实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得的, ### 得;情节严重的, ###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如下: ### 成交资格, ### ### 下达。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 ### ### 政复议,或在 ### ### 政诉讼。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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