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 ### 新能源汽车工程与智能驾驶教学平台(一期)第二次”(项目编号:####zfcg#####) ### 如下:
项目名称: ### 新能源汽车工程与智能驾驶教学平台(一期) ###
项目编号:####zfcg#####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 ###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小马家疃###国道北创新创业楼###号###室
被投诉人#: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号
被投诉人#: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号(西港星汇国际大厦####)
中标供应商: ###
地址: ### 四路长庆兴隆园小区二区##栋#单元###室
我 ### ### 对“ ### 新能源汽车工程与智能驾驶教学平台(一期) ###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经天眼查查询, ### 保缴纳人数、实缴资金为#。社保属于强制义务,中标供应商“ ### 保缴纳人数为#”属持续性违法。 ### 会保险缴纳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 保、税收缴纳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规定。应依法否决中标供应商投标资格,中标结果无效。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答复材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截图、 ### 平台申报信息查询截图、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 ### 文件规定已提供依法相关免税证明文件、社保缴纳证明, ### 会保险费用记录。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 ”评分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情形。
经核查, ### 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 ### 作为具备专业能力的政府采购专家,应熟知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涉评分项存在问题情况下,未停止评标工作。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录音录像、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 ### 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 ### 质疑。 ### ### ### 为, ### 文件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 ### 保缴纳人数、实缴资金为#,无实际经营迹象、无相关业绩、 ### 合同能力保障,却获得最高分,明显违背评标标准。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分占##%,商务分占##%,评分标准未得到正确适用。采购代理机构未公示评分明细。综上,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 ### 。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录音录像、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 ###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截图、 ### 平台申报信息查询截图、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 ### 分成立。 ### 文件要求、真实的依法免税相关证明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已向我机关提交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原件及相关票据材料, ### 合同能力,该投诉理由不成立。经查看评标录音录像发现, ### 未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部分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评审意见应无效,该投诉理由成立。评分明细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品目# 环境感知传感器装调与测试技术平台”、“品目# ### 联汽车-智能座舱综合实验台” ### 家均为北京市联眼(北京) ### ,经查,该公司不存在。 ### 投“品目# ### 联汽车V#X车路协同实验台” ### , ### 文件“品目# ### 联汽车V#X车路协同实验台”第#条第#)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针对前述内容存在虚假应标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 ### 家、 ### 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 ### 分成立。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 ### 投“品目# 环境感知传感器装调与测试技术平台”、“品目# ### 联汽车-智能座舱综合实验台” ### ### 家之一为北京市联眼(北京) ### ,该公司不存在,该投诉理由成立。我机关核查时发现, ### 家名称应为联想(北京) ###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于有效存续状态。另证明中标产品满足“品目# ### 联汽车V#X 车路协同实验台”中“三、功能参数”第#条第#)项技术参数要求,该投诉理由不成立。中标供应商针对前述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二、处理决定
### 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 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未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 为, ### 理。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 理决定不服, ### 理决定书送 ### ### ### 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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