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WQZFCG(ZB)-####-###
二、项目名称:乌恰县GAJ####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二排##号
被投诉人#: ###
地址:克州乌恰县寰宇大厦###室
被投诉人#: ###
地址:克州乌恰县天合路##号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二排##号
当事人#: ###
地址:克州乌恰县寰宇大厦###室
当事人#: ###
地址:克州乌恰县天合路##号
当事人#: ###
地址: ###
五、基本情况
### ### 于####年#月##日就乌恰县GAJ####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WQZFCG(ZB)-####-###】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一: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不存在。投诉请求:#、通知采购人暂停项目履约;#、 ### 理;#、 ### 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投诉事项中, ### (以下简称“中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 ### ”不存在,根据中标企业佐证材料反映,中标企业提供的产品实际制造商为“ ### ”。 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复审,复审过程包括查阅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等有关材料,复审结果确认中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虽有错误但不影响投标的实质性响应,认定中标有效,不影响采购结果。 我机关认为中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 ### ”信息存在错误,但该错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情形,产品实际制造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综上认为中标企业属于非主观故意的名称表述瑕疵,不存在以虚假提供材料作为有利条件谋取中标或成交。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责令中标企业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澄清或更正。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企业提交澄清或更正文件后完成信息公示, ### 门备案。 ### 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同时, ### 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投诉人如果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 ### 政复议,或者 ### ### 政诉讼。投诉人需在本决定作出前#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作为定案依据。本决定书通过原受理渠道邮寄及电子送达方式中最先实现者为准,以确保有效送达。 ### 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案例公示的权利, ### 政复议或诉讼不影响对中标企业信用记录的依职权核查程序。投诉人亦有权要求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调查记录。投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通过中国邮政EMS视作有效送达。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查看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