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 ### 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 ### 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 ### 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 ### 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 ### ### 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县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 ### 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镇人民政府、 ### 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县利用公开栏、网站、报刊、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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