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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 令 第##号   《###############》 ###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 。   部长 孙业礼   ####年#月##日 ############### 第一章 总 则    ### ### 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 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 ### 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理,不适用本办法。    ### ### 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 ### 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 ### 政复议职责。    ### 行政复议机构( ### 政复议机构), ### 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 ### 政应诉事项的内容, ### ### 政应诉事项。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 ### ### 政复议:   (一) ### 罚决定不服;   (二) ### ### 政强制措施、 ### 决定不服;   (三) ### 政许可, ### 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 ### 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 ### 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五) ### 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六) ### ### 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七) ### 违法集资、 ### 其他义务;   (八) ### 履行法定职责, ### ### 、 ### 或者不予答复;   (九) ### 不依法订立、 ### 、 ### 或者违法变更、 ### 政协议;   (十) ###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一) ### ###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 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 ### 为;   (二)行政法规、 ### 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 ###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七条公民、 ### ### 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政复议时, ### 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 ### 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 政复议。 ### 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政复议。    ### ### 为能力人的, ### 政复议。    ### 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 ### 政复议。    ### 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 ### 政复议请求、 ### 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 ### 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政复议, ### 政复议。    ### 政复议, ###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 ### 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 ###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 ### 政复议机构。   第十二条公民、 ### ### 政复议的, ### 是被申请人; ### ### 为的, ### ### 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民、 ###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 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 ### 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 ### 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 ### 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政复议申请的, ### 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 ### 不予受理。    ### 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 ### ### 政复议申请书, ### 政复议申请书。 ### ### 为决定书的, ### ### 渠道。   口头申请的, ### 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 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为不服的, ### 政复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 政诉讼。   (一) ### 罚决定不服;   (二) ### ### 法定职责情形;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不予公开;   (四)法律、 ### 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 ### ### 为时应当告知公民、 ### ### 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第一节 受理    ### ### 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    ### 门、 ### ### 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登记记录, ### 政复议机构。 ### 登记。    ### ### 政复议申请后, ### 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 ### 政复议申请, ### 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管辖的,还 ### 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 ### 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 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 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 ### 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 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 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行政复议法》 ### 理。    ### ### 政复议申请后, ### 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审理    ### ### 政复议申请后,依照《行政复议法》 ### 审理。 ### 政复议案件。    ### 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止、 ###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 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 ;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 ### 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 ### ### 法定职责的, ### 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 ### 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 ### 政赔偿请求的, ### 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 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 ### 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 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相关书面答复、 ### 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 政复议案件, ### 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 ### ### ### 。    ### ### 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 政复议答复书, ### 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 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 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 政复议案件, ### 、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二十八条审理重大、疑难、 ### 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执行。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政复议案件,认为存在《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行政复议法》 ### 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政复议案件, ### 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 ### ### 。    ### ### 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 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 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 ### 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 政复议, ### 理:   (一) ### 制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将 ### , ### 应当在十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二) ### 政复议机关制定的,行 ### ### 理。    ### ### 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 ### ### 审查的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五日内将 ### 。 ### ### ### 政复议机构。    ### 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 ### 政复议机关。   第三节 决定    ### ### 政复议案件, ### 审查,提出意见, ### 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 ### ### 政复议决定。    ### 政复议案件, ###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 政复议决定。    ### 政复议案件, ### ### 政复议决定; ### 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 ### 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政复议案件, ### 政复议决定。    ### ### 政复议案件, ### 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 ### 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 ### 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 ### ### 政复议决定。    ### 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 ### 政复议申请。 ### 政复议申请、 ### ### 政复议的, ### 政复议申请。但是, ### 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 ### 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 ### 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   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 ### 政复议调解书, ### 负责人签发, ### 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政应诉    ### ### ### 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 ### 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    ### 门、 ### ### 列文书或者材料的,应及时登记记录, ### 政复议机构。    ### 政复议机构对应诉通知、 ### 登记后, ### 办理并及时拟定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负责人审定后, ### 。    ### 政应诉中, ### 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 ### 政复议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    ### 政应诉中, ### 应当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 ### 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 负责人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 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 ### 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决定上诉的, ### 拟定上诉材料, ### 负责人审定后, ### 。    ###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提出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申请再审的, ### 拟定再审材料, ### 负责人审定后, ### 。    ### 政诉讼案件结案后, ### 政复议机构立卷归档。    ### 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   行政复议机构对检察建议书、 ### 登记后, ### 办理并及时拟定答复意见, ### 负责人审定后, ### 。 第五章 附 则    ### ### 政复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 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 ###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有关“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 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 。    ### ### 政复议裁决、民事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 。 $("#share-#").share();$("#share-#").share({sites: ["qzone", "qq", "weibo", "wechat"]});$("#share-#").share();$("#share-#").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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