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LZC####-C#-######-GLJG
二、项目名称:灌阳县####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地址:桂林市骝马山北巷#号
被投诉人: ###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号综合楼
当事人: ###
地址: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号
五、基本情况
一、 ### “灌阳县####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项目编号:GLZC####-C#-######-GLJG )”(以下简称项目) ### 招标, ### 。投诉人于# ### ### ### 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提出质疑, ### 给予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 ### 递交投诉书,我局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二、 ### ### 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 ### 的投标资格; ### 的中标资格; ### 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 ### 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 ### 理:.....(三) ### 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 ### 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理决定如下:该投诉事项成立, ###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从合格供应商中顺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 ### 政复议, ### ### 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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