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中标详情

登录 | 注册
发邮件 收藏

公告内容

### 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 二、项目名称: ### “ ### 试点工作·寒冬送温暖”困难群体帮扶、未成年关爱活动生活物品(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 ### 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金鸡村 被投诉人#: ### 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 相关供应商: ### 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 ### ### “ ### 试点工作·寒冬送温暖”困难群体帮扶、未成年关爱活动生活物品(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同日,向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告知书》。本项目已于####年##月##日签订采购合同, ### 验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 ### 试点工作·寒冬送温暖”困难群体帮扶、未成年关爱活动生活物品(大米、食用油)采购项目(二次),采购的产品有大米、食用油,其中大米既是预包装食品,也是食品农产品,食用油是预包装食品,但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没有允许投标供应商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单位备案凭证》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投诉,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年##月##日
查看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