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采购罚〔####〕###号
( ### 罚)
当事人: ###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以东、丙三十路以南、樱
### #号楼
###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龙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 ### ### 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PZFCG-FBKJXY####-###)”政府采购活动时, ### ### 查询截图, ### 查询结果不符, ### 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投标文件等资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得的, ### 得,情节严重的, ###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鉴于该政府采购项目因其他原因已经废标, ### 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 ### 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吉财法〔####〕####号)以及《 ### 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的规定,依据《 ### 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罚。”的规定, ### 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 ### 政复议;或在接到本 ### ###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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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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