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gztx-GK-########
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自助投放阳光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个体工商户)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道文化大厦###室
被投诉人: ###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都福邸#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 ###
地址: ### 建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科尔沁南路##号中国留学生人员创业园大厦C座四楼
四、基本情况
###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与被投诉人#组织的“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自助投放阳光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gztx-GK-########)”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损害其权益, ### 提出投诉, ### 了审查,并于####年##月##日召开案件调查会。现已审查终结。一、关于第一项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的问题。 ### 核实, ### ### 而非爆炸性环境中,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中规定的“防爆监控产品”。 ### 文件未对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材料作出要求。 ### ( ### ) ###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关于第二项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的问题。 ### 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用户参与平台、系统管理平台、网络连接”的规格型号作出具体要求;对“光伏供电模块”的规格要求为“理论发电功率=###W,储能容量=##V##A,供电电压:##~##V;工作温度范围:-##~##度”。奥北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品牌为“奥北环保”,《技术偏离表》中对前述标的偏离程度均为“响应”,《技术参数响应表和证明材料》也中提供了相应佐证材料,并详细描述了“用户参与平台、系统管理平台、网络连接”的服务内容;“光伏供电模块”规格响应为“理论发电功率=###W,储能容量=##V##A,供电电压:##~##V;工作温度范围:-##~##度”, ### 文件的要求。因此,奥北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中“ ### 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的规定。三、关于第三项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的问题。 ### ### 提供的《钥匙扣IC卡定制合同》可以证实, ### 涉标的“用户卡” ### ### ( ### )代工生产。 ### 文件中对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规定为“无”。因此, ### ### 为的合法性不产生影响。 ### 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 ### 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 ### ###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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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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