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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更好的服务基层和人民群众,根据《 ###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 公告####年第##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 ### 称固体(危险)废物审批,是指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申请单位申办的业务类型, ### 为; ### 门,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 ### 门。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后,遵循公开公正、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原则, ### 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 第五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包括核发、换证、变更、重新申请、 ### 政许可事项。 (一)形式审查与受理(#个工作日内)。 ### 在线申请, ### 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 ### 内容,申请单位#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形式审查期间, ### 门意见, ### 门接到商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 门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评审(##个工作日内)。 ### 门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如遇突发事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专家评审可采用视频连线、网上函询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专家组一般由#-#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使用。专家结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 ### 、 ### 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 核查发现问题: ### 立改的,出具问题交办单,#个工作日内指导申请单位完成整改; ### 立改的或逾期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 ### 理时限,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 ### 门。 ### 理情况, ### 门根据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 为影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的,不予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事项免予专家评审环节。 (三)审批(##个工作日内)。 ### 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 ### 政许可决定。 ### 政许可, ### 进行#个工作日公示; ### 政许可,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属实, ### 理;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属实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和证书,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 (四)公告。 ### 上公告全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 第六条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个工作日内)。 ### 申请, ### 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 ### 内容,申请单位#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审查(#个工作日内)。 ### 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材料、 ### 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不包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 理时间)。 (三)审批(#个工作日内)。 ### 门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贮存的意见,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 第七条固体废物跨省转出、 ### 置,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工作程序: (一)受理和审批(征求意见)(#个工作日内)。 ### 申请, ### 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 ### 内容,申请单位#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 门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跨省转出的意见,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征求意见函, ### ### 门。 (二)批复(#个工作日内)。 ### ### 门是否同意转入固体(危险)废物的复函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转出的意见,按程序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 ### ### 门, ### 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批复文件或选择邮寄送达。对同意跨省转出的,省生态环 ### ### 门, ### 门。 第八条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工作程序: (一)受理(#个工作日内)。 ### ### 门危险废物转移商榷函或转移商请后, ### ### 受理初审, ### 理方式、联防联控机制、我省战略发展、年度转入管理计划、“黑白名单”管理类别等有关要求,根据接受单位相关资质和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符合上述要求的,进入征求意见环节, ### 门会商, ### 风险评估;属于“白名单”管理类别的进入复函环节;与上述任意一项要求不相符的, ### 门出具不同意跨省转入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门,抄告接受单位。 (二)征求意见(#个工作日内)。 #.征求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 ### 门是否同意转移计划的意见, ### 门对接受单位的利用能力、贮存能力、 ### 核查,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审查意见。同意接受的,进入复函环节;不同意接受的, ### 门应说明理由。 #. ### 门会商。拟跨省转入含战略性稀有金属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 门意见。 ### 门函复意见后,进入复函环节。 #.风险评估(不计入#个工作日内)。对成分复杂、产生环节工艺复杂的危险废物,由省生态环境厅提请技术审查程序,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环境风险评估,出具是否同意跨省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同意跨省转入的,进入复函环节;不同意跨省转入的,应说明原因。 (三)复函(#个工作日内)。 ### 门审查意见、 ### 门会商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的意见,按程序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接受复函文件,相应商请上传复函, ### 门和接受单位。不同意接受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 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加强标示标牌、危废类别的初审,严格危险(固体) ### 检测报告制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审核内容和结论负责。 ### 门日常监管和资料审核情况。 申报单位在申报审批事项时, ### 申报,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申报单位隐瞒未完成建设或设施设备重大变动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 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门强化危险废物管理考核,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危险) ### 抽查,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或未落实固体(危险) ### ,并依法依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办理过程中不得收取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章附则 ### 门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审批时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更新。 ### 。 ### ,有效期五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湘环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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