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 ### 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具体品目清单见附件)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 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 ### 。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 ### 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本通知规定的措施。
财 政 部
####年#月#日
来源: ### ###
附件:具体品目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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