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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其它信息
其它信息 甘肃省 2025-03-12


公告内容
###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 ### 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项目编号:####zfcg#####) ### 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
项目编号:####zfcg#####
项目预算:####万元(第一包:###.##万元)
投诉人: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号(中和黄河印象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 ###
地址: ### 关区天水北路###号第##层#-##室
被投诉人#: ###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号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 ###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天乐创新产业园#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 ### 对“ ### 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第一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多功能无人配送车”、“##、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人形搬运机器人”、“##、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的规格/型号均为“定制”, ### 文件规定“◆”项为重要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技术支持证明资料, ### 文件“品目# 无人车”的“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第◆#条、第◆#条、“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第◆#条、第◆#条、第◆#条、“品目#人形搬运机器人”第#条、第◆#条、“品目# ▲无人机”第◆五条技术参数要求,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 ### 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 家的答复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 ### 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 ### 投“品目# 无人车”的“一、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二、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三、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品目# 人形搬运机器人”、“品目#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规格/型号响应为“定制”, ### 文件要求, ### 文件“品目# 无人车”的“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第◆#条、第◆#条、“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第◆#条、第◆#条、第◆#条、“品目#人形搬运机器人”第#条、第◆#条、“品目# ▲无人机”第◆五条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多功能无人配送车”、“##、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 ### 无生产制造无人车的经营范围,不具备生产制造无人车的相关资质,其制造的产品属于不合格的非法产品,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 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规定:“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 ### 政许可、 ### 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 ### 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 ### 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投“品目# 无人车” ### ### 采“品目# 无人车”相关经营范围为由,认定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 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 家的答复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 ### 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招标文件中的“品目# 无人车”由“一、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二、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三、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五部分组成,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 ### 投前述产品的规格/型号为“定制”, ### 分中包含的“管理服务器”、“LED全彩屏”、“ ### 理器”、“##KW智能配电柜”、“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卫星接收机”须具备国家相关强制检测认证;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 无人车”的“一、智慧配送综合调度系统”由“实训软件”和“管理服务器”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 ### 投“实训软件” ### 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但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 投“管理服务器”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因“管理服务器”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畴, ### 投“管理服务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服务器(####)”的要求, ### 投“管理服务器” ### 投“管理服务器”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 无人车”的“二、智慧配送数字孪生平台”由“实训软件”、“LED全彩屏”、“ ### 理器”和“##KW智能配电柜”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 ### 投“实训软件” ### 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 投“LED全彩屏” ### 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 ### 投“LED全彩屏” ### 投“LED全彩屏”的能力, ### 投“ ### 理器”、“##KW智能配电柜”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因“ ### 理器”、“##KW智能配电柜”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畴, ### 投“ ### 理器”、“##KW智能配电柜”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音视频设备”和“#.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要求, ### 投“ ### 理器”、“##KW智能配电柜” ### 投“ ### 理器”、“##KW智能配电柜”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 无人车”的“三、智慧配送远程监管终端”由“实训软件”、“显示屏”和“监管主机(电脑)”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 ### 投“实训软件” ### 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 投“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 ### 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 ### 投“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 ### 投“显示屏”、“监管主机(电脑)”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 无人车”的“四、多功能无人配送车”由“实训软件”和“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组成,“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 ### 投“实训软件” ### 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不属于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范畴, ### 投“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 ### 投“自动驾驶智能硬件控制器即工业控制主机”的能力;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 无人车”的“五、智慧物流装备感知教研平台”由“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卫星接收机”和“显示屏”组成,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 投“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显示屏” ### 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 ### 投“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显示屏” ### 投“综合调试一体机(电脑)”、“显示屏”的能力, ### 投“卫星接收机”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因“卫星接收机” ### 认定范畴, ### 投“卫星接收机” ### 《 ### 认定证书》要求, ### 投“卫星接收机” ### 投“卫星接收机”的能力;综上, ### ### ### 投“品目# 无人车”整体的能力。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 ### ### 投“品目# 无人车”的相关资质、其制造的前述产品属于不合格非法产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人形搬运机器人”、“##、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 ### 不具备机器人和无人机的生产制造资质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机器人和无人机制造商的相关要求,其制造的产品属于不合格的非法产品,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 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规定:“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 ### 政许可、 ### 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 ### 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 ### 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投“品目#人形搬运机器人”、“品目#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 ### ### 采“品目#人形搬运机器人”、“品目#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相关经营范围为由,认定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 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 家的答复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 ### 的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招标文件中的“品目#人形搬运机器人”由“实训软件”和“控制系统(电脑)”两部分组成,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 ### 投“品目# 人形搬运机器人”的规格/型号为“定制”,且“品目#人形搬运机器人”中包含的“控制系统(电脑)”须具备国家相关强制检测认证;“品目# 人形搬运机器人”中的“实训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 ### 投“实训软件” ### 投“实训软件”的能力,且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 投“控制系统(电脑)” ### 家、品牌、规格/型号,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等认证证书, ### 投“控制系统(电脑)” ### 投“控制系统(电脑)”的能力,综上, ### ### 投“品目#人形搬运机器人”整体的能力。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 ### 投“品目# ▲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的规格/型号为“定制”,且“品目#▲无人机”中包含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须具备国家相关强制检测认证; ### 《 ### ### 》第三条“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的规定和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材料, ### 投“品目#▲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 ### ### 实名登记,未取得登记标志, ### ### ### 投“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的能力,即使具备生产能力并生产该产品,也无法投入使用, ### 文件“品目#▲无人机”中的“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为“软件平台”,软件属开发产品,可以定制, ### ### 投“四、运载无人机监管平台”的能力。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 ### 投“品目#▲无人机”的“一、运载无人机(双电池、双台组套装)”相关资质、其制造的前述产品属于不合格非法产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 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 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该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一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
#、 ### ### 文件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 ### ### 文件编制不规范、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 ### 、 ### ### 约谈,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及后续工作重点。希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此为鉴, ### 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 的公平、公正与透明,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 理决定不服, ### ### ### 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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