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 ### 门、 ### (厅):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令第###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令第###号)等规定, ### 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我们制定了《 ### ###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 。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 ###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及时、动态、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令第###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令第###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称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 门)所属企业包括: ### 属(监管)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 属企业), ### ### 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投资兴办或监督管理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 属一级企业),以及一级及以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级企业( ### 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 称国有资本,是指 ### 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 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 ### 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 ### 门根据管理职责对企业占有国有资本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 ### 登记管理, ### 为。
第四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产权归属关系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产权界定清楚、 ### 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是确认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 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 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是省财政厅。 ### 以下职责:
(一) ### 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 ### 属一级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二)设计监制《产权登记证》, ### 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
(三) ### 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四) ### 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八条 ### ### 以下职责:
(一) ### 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 ### 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 ### 属一级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
(三) ### 属二级及以下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四) ### 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五) ### 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九条 ### 属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报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 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 ### 门。
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 ### ### 门。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一条 ### 属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企业;
(二)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首次收到国有资本金##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准日产权状况,《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等。
(二) ### 为决策文件, ### 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三)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自然人参股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 ### 进账单;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资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结果批复文件等。
(五)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财务报告。
(六)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管理级次、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
(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 为完成后##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完成后##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等。
(二) ### 为决策文件, ### 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三)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 ### 进账单;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涉及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当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四)出资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出资人相关材料,即由事业单位出资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自然人参与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六)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七)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 门国有资本出资人、 ### 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销、依法撤销或变更后,收回或核销国有资本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解散、撤销、破产、产权转让情况,《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等。
(二) ### 为决策文件, ### 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三)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四)企业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本企业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定的清算报告、 ### 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五)因产权转让等情况, ### 门国有资本出资人,应提交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的协议或方案、受让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六)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 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 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其中, ### 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当逐级经其上级企业、主办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 ### 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 ### 属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对不符合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的企业,省财政厅、 ### 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因产权转让、增资、减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 ### 门国有资本出资人退出但仍有国有资本、 ### 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应当根据最新产权归属关系, ### 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 属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中伪造申报材料、刻意瞒报的, ### 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 ### 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 ### 产权登记管理规程中细化各级主管单位职责,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 ### 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 ### 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 ### 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 ###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 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涉 密文件、信息等上传至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涉 ### 报送。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企业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纳入“长期股权投资” ### 会计核算的, ### 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融、文化企业另有规定的,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之日起二年; ### 属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 ### ### 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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