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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令###号)相关规定, ### ### 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AGK##### 二、项目名称:长治市基层防灾项目(六)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 #、地址:长治市高新区保宁门西街回化路##号 五、基本情况 我局在对在长治市基层防灾项目(六)(项目编号:##########AGK#####) ### 理过程中, ### ### 为, ###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 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得的, ### 得,情节严重的, ###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 ### 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即##,###元的罚款, ### 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处罚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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