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 “环保管家”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ZZCY-FW##)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地址:郫都区郫筒街道太平寺唐太路##号
被投诉人#: ###
地址: ### 综合楼
被投诉人#: ###
地址: ### 路环宇天地E#号楼##楼
三、基本情况
### 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编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
投诉请求:
### 依法暂停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 ### 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 分评审标准中,以“优”“较好”“一般”“差”等作为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期不予受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中逐项答复,只答复质疑供应商不具备质疑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 ### 政复议,也可以在 ### ###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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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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